信息中心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维修原则
1、为加强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管理,规范流程,严控预算,降低成本,严格纪律,满足学校教学办公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信息中心所属资产设备故障,已过保修期尚有维修价值且维修费用不大的信息化设备,在保修期或合同保修期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范围及分类
1、信息化设备委外维修范围主要包括:
信息化办公设备,包括微机、平板电脑、笔记本、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UPS不间断电源、摄像头、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其它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电视会议系统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大屏幕系统等设备。
2、维修情况分类
(1)维修原则上以市场维修价格作为参考,不得高于市场价,设备有固定的品牌售后且价格适中的,可在原厂或品牌售后机构进行维修。
(2)对于超出维保期且无固定品牌售后的设备:
1)单次维修报价超过1千元,至少咨询两家维修公司报价,在诊断相同故障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维修公司。
若两家维修公司故障诊断不同,咨询第三家维修公司,综合研判故障及价格,在保证故障解决的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维修公司。
2)单次维修费用在1千元以下,同类故障出现频次较高的情况在合作维修单位库随机抽选合作单位联系维修。独发故障至少查询2家以上维修公司,选择报价较低单位维修解决。
第三条 过程管控
1. 送修人员要与维修公司进行送修交接,签字确认维修项目、明细和预算。
2. 维修完毕,维修公司要列出维修项目及费用清单,送修人员要对维修质量、费用、保修时长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条 合作维修单位库的建立
根据维修记录,围绕维修质量、服务承诺、价格、优惠条件等方面内容,综合选择有较强技术能力、满足中心维修要求的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维修单位库,并于每年重新审核遴选。
第五条 其它
其它部门所属资产,需要信息中心协助维修且费用需从信息中心支出的,由该部门提出书面维修申请,信息中心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用于信息中心内部流程控制。
信息中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