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信息系统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1-15浏览次数:24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管理,促进校园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信管函〔2017〕141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网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实施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负责对全校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具体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学校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校园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校园网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在校园网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校园网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校园网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及业务系统,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通过校园网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校园网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网、校园网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其院系或部门相关人员为其网站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及电子档上传留档。

第九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备案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开通服务;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校园网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登陆校园网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校园网备案系统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本办法所称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校园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五条  对被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安全隐患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立即暂停或停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记录其接入的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隐患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网络安全法及校园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填报虚假备案信息、国家重大性事件等依法应及时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认定意见,一键关机、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信息服务实行年度审核。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通过校园网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在年度审核时,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通过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信息服务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或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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