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证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
第二条 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第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定期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
第五条 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后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以便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八条 对从外单位带回或新购进的软件,要先检查是否有病毒,对于有病毒的软件,在处理之前一律不准在单位内机器上使用。
